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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同类案件中第一例被告胜诉的案例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3-11-29 17:39)    点击:319

  女方告男方离婚,法院不予支持。随后男方让自己的朋友持自己临时书写的欠条,告夫妻二人还债。庭上,男方认可债务,但表示没有还款能力。本案似乎没有难度,但司法实践中,往往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,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如果夫妻一方不认可,必须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债务是虚构的。现实中,原告百分百胜诉。

  案原告曾经在被告离婚案中做过被告的证人,并出示总金额为4万元的两张欠条,但是在债权纠纷诉讼中,原告出示了3张欠条,金额为4.4万元。你也许认为我会证明债务是虚构的,但是,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,这种证明是徒劳的,因为我可以证明很可能是假的,但我无法证明必然是假的,而只要我不能证明是假的,我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,即我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后果,最终导致败诉。鉴此,本律师结合离婚诉讼的特点,没有证明债务是虚构的,而是证明原告应该在本案中承担举证责任。所谓举证责任,实质是指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,由谁来承担无法查明事实的不利后果。其实,原告也无法有效证明。这样,原告承担举证责任,最终败诉。

  本案表面上简单,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划分的不合理,被告百分百败诉。本案中被告胜诉,在同类案件实现了零的突破,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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